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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8月1日起,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之適用對象,增列「產後兩週內之婦女」及符合「兒童青少年肥胖定義」之類流感患者,並增列「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年齡計算操作型定義
分類:致醫界通函 日期:2025-07-15
自114年8月1日起,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之適用對象,增列「產後兩週內之婦女」及符合「兒童青少年肥胖定義」之類流感患者,並增列「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年齡計算操作型定義
(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577號) 發佈日期:2025-07-15
全國醫界朋友,您好:
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與美國疾病管制中心公布之指引,以及台灣感染症醫學會及台灣兒童感染症醫學會建議,並於本(114)年5月14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會議諮詢專家委員意見後,自本年8月1日起,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下稱公費對象)全年適用對象,針對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增列「產後兩週內之婦女」,以及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0),增列「未滿18歲兒童青少年BMI超過同齡第95百分位」亦可使用(使用對象一覽表如附件1),另考量實務運作需求,將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增列年齡計算操作型定義「『給藥年』減『出生年』<6或≧65歲者」,並完成修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如附件2)。
疾管署指出,根據國際指引、相關醫學會及文獻資料顯示,「產後兩週內之婦女」於生理上仍處於免疫系統尚未完全恢復的階段,感染流感後發生併發症及死亡風險都相對較高,故增列至公費藥劑之使用對象;另肥胖者感染流感後之住院率較高且癒後也較差,但原條件限定為「BMI≧30」,未能涵括兒童青少年BMI肥胖定義,本次予以明確定義。國內上述兩類對象之人口數估計分別為13.5萬和36.7萬,自今年8月1日起,如有類流感症狀經醫師評估須用藥治療者即可開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
目前我國公費藥劑配置於各縣市衛生局規劃之全國約4千家合約醫療機構(詳見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配置藥劑包括克流感、易剋冒及瑞樂沙。經醫師依主訴與臨床判斷,評估符合公費藥劑用藥條件,不需流感快篩,即可開立公費藥劑,以把握用藥時機,並請於用藥後儘速至「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SMIS)」-流感抗病毒藥劑子系統回報,以利疾管署即時掌握公費藥劑使用情形。若您服務的醫療機構非屬合約醫療機構時,請您轉介病患至合約醫療機構就醫,或與當地縣市衛生局聯繫,俾利病患即時獲得公費藥劑治療。感謝您配合疾管署流感防疫政策,並請協助向民眾說明公費藥劑用藥政策及使用時機,同時提供民眾正確的用藥資訊。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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