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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附件一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2-10-14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附件一
     
    一、 依衛生福利部111年10月6日衛部保字第1111260319C號函(附件一)辦理。
     
    二、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附件一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修正發布,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二。
     
    三、 本次修訂考量臨床實務所需,放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因事出緊急,特殊審查案件亦可適用緊急報備程序。
     
    附件檔案: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十五條 依規定應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因事出緊急,得以網路或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報備後,先行處理治療,並立即備齊應附文件補件審查。
    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屬特殊專案審查或另有規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六十六條 依規定應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請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
    前項案件,因急迫需要於報備後未及經審查回復即施行者,應依專業審查核定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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