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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修訂「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2-06-22
費用給付標準之修訂重點及說明如下:
(一) 考量旨揭費用之經費來源為「中央政府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為配合經費執行時限,相關費用之補申報作業期限以就醫日期次月1日起2個月為原則;另考量院所調整作業時間,就醫日期為本年4至6月份之費用資料,應於本年8月31日前完成補申報。
(二) 鑒於COVID-19確診者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支付條件為其隔離治療期間,於「遠距診療」之藥物開立相關規定中,增列「應依個案之實際解除隔離治療日期調整其開藥天數」,以避免申報案件超出公務預算之支付範圍。
(三) 前考量居家照護確診個案以輕症或無症狀為主,爰於本年5月19日以肺中指字第1113800240號函修訂「高風險確診個案」之遠距照護給付說明,調整健康評估的頻率限制,不限定為「每日」。惟為利各醫事機構辦理「高風險確診個案」照護事項有所依循,補充增列「照護頻率應視個案之健康狀況進行調整,建議不少於每2天1次,或依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規定辦理」等內容。
(四) 依據指揮中心本年6月2日公布「COVID-19病患支付代碼申報流程圖」,於備註9補充說明「與COVID-19相關之實體門診急診如無開立Paxlovid,請以健保一般門診、急診診察費及相關藥費規定申報,並由公務預算支應」等內容。
另重申居家送藥服務之費用給付標準如下:
(一) 參加藥師公會全聯會「社區藥局送藥到宅專案」之社區藥局:可提供一般處方藥物及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下稱抗病毒藥物)之居家送藥服務。
(二) 「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之藥品配賦醫院:可提供抗病毒藥物之居家送藥服務。
(三) 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或參與專案之社區藥局布點不足等藥事資源缺乏區域,由衛生局指定之衛生所或醫院之藥事人員提供服務:可提供一般處方藥物及抗病毒藥物之居家送藥服務。
(四) 符合上述指定條件及範圍之醫院、藥局及衛生所,始得提供藥事人員或衛生所人員之居家送藥服務及申報相關費用;若經審查,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違反相關給付標準者,則不予支付該項費用。
本案相關文件置於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COVID-19 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fI6Xxp5Dg3N_CgB1GIWZGw)項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