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分享
本會持續爭取基層診所110年健保申報費用與108年同期相比,未滿八成者,應以紓困預算補至八成,業獲衛福部採納修訂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1-11-22
本會持續爭取基層診所110年健保申報費用與108年同期相比,未滿八成者,應以紓困預算補至八成,業獲衛福部採納修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服務機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收入及利息補貼作業說明」
鑒於今(110)年度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本會持續向政府爭取基層診所110年健保申報費用與108年同期相比,未滿八成者,應以紓困預算補至八成,並多次函請各縣市醫師公會持續透過地方友好立委共同爭取。
110年11月16獲衛生福利部採納修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服務機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收入及利息補貼作業說明」,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 109 年 12 月(含)前已特約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事)服務機構(下稱醫療(事)服務機構),申報費用年月 110 年 1 至 9 月之健保醫療費用扣除藥費及特殊材料費後之各季收入,低於 108年同期同計算基礎 80%者,無 108 年同期者以 109 年計,惟上述營運量降低非受疫情影響者,不予補助。
(二) 參與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提升暫付金額方案之健保特約醫療(事)服務機構,經結算後應返還提升之暫付金額,且申請分期攤還而產生利息者。
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收入(下稱健保收入)之差額補貼金額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主動計算補貼金額,醫療(事)服務機構不需申請。
三、計算方式:
(一)健保收入之差額補貼:
1. 健保收入係指醫療(事)服務機構所在健保署分區總額部門該季結算平均點值及申報醫療費用點數之乘積,惟如費用年月 110 年1 至 9 月及 108 年同期皆屬健保醫療資源不足改善方案之執(開)業院所,以該院所保障額度計算;醫院總額一般服務部門經調整結算方式之當季,該醫院一般服務之收入,依調整後之收入計算;另醫療(事)服務機構所在健保署分區總額部門該季結算平均點值尚未確認前,則以預估平均點值加計 10%計算。
2. 健保收入差額之計算,係指 110 年 1 至 9 月每季加總費用年月各月之健保收入與加總 108 年同期同計算基礎健保總收入 80%計算。
3. 該季結算平均點值尚未確認前,計算之健保收入差額以 80%核付,俟該總額該季點值確認後再辦理追扣補付作業。
4. 醫療(事)服務機構申報費用年月 108 年之健保醫療費用點數如為 0 點,以 108 年各費用年月健保申報醫療費用不為 0 點之申報醫療費用月平均值計入。108 年未申報健保醫療費用點數者,以 109 年同費用年月健保醫療費用點數計入;若 109 年同費用年月健保醫療費用點數為 0 點,以 109 年各費用年月健保申報醫療費用不為 0 點之申報醫療費用月平均值計入。惟如因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至第 40 條、第 44 條及 45 條所列違規情事所致,當月健保申報醫療費用以 0點計。
5. 醫療(事)服務機構申報費用年月 110 年之健保醫療費用點數如為 0 點且係因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至第 40 條、第 44 條及 45 條所列違規情事所致,當月不列入補助。
6. 申報費用年月 110 年 1 至 9 月當月就醫日數未達 10 日者,當月不列入補助;當月就醫日數 10 日以上未滿 16 日者,保障成數為70%;當月申報就醫日數達 16 日者,保障成數為 80%,如屬特約居家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助產機構、醫事檢驗所、物理治療所、醫事放射所、職能治療所、居家呼吸照護所,其當月申報就醫日數達 1 日以上者,不在此限。
7. 110 年 1 至 9 月醫療(事)服務機構因接獲書面停診(業)通知而領取停診(業)補償者,計算健保收入差額時應扣除該季之補償金額。計算健保收入差額時,如補償金額尚未核定,俟補償金額確認後再行核算撥付。
(二)申請分期攤還補貼利息,分期攤還期數最多以 12 期為限。分期攤還所生利息,係按中華郵政公司 109 年 3 月 25 日宣布之存簿儲金年利率(0.12%)加計利息,並以本金平均分攤方式計算,健保署計算後逕由預算來源支應,不另向院所收取。
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