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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醫療機構提醒民眾如代領藥寄送中國大陸應注意遵守相關法規,以免觸法
分類:新聞中心 日期:2020-07-07
受文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陸法字第1090051516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A43000000A109005151602-1.pdf)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反映有受疫情影響滯陸國人在臺家屬郵寄慢性病處方用藥,遭陸方公安部門查扣事,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109年6月18日海維(法)字第1090015445號函(副本)諒達。
二、政府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滯留中國大陸無法返臺就診民眾,能持續領用長期慢性病藥以維健康,經貴署邀集相關單位討論決議,於本(109)年2月19日公布滯陸國人可由在臺受託人代為領藥寄藥之作業流程,實施以來協助相關民眾解決用藥需求,成效顯著。
三、據海基會上函所示,日前有零星個案因寄送特定藥品至中國大陸,遭陸方公安部門以違法論處,經本會初步蒐整陸方相關藥品管理規定,本案遭查扣之藥品,係屬陸方列為「管制類精神藥品」,郵寄入境恐有違法之虞。另查中華郵政公司「兩岸郵政速遞(快捷)」業務說明,禁寄物品包括「各類中藥材」、「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及「精神藥物」等,併請參考(相關資料如附件)。
四、建請貴署轉知醫療機構於民眾代領藥時予以適當提醒,如需寄送中國大陸應注意遵守相關法規,以免觸法。另本會業請海基會協助蒐整藥品寄送中國大陸之相關資訊,以利作為後續研擬或修正相關措施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