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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委託醫策會自109年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受理「生產事故事件通報」事宜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19-11-28
依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醫療機構發生生產事故事件時,應於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向受理通報單位通報。衛福部委託醫策會自109年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受理「生產事故事件通報」事宜,醫療機構於此段期間,若有發生生產事故事件者,請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2條第1項、「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第4條等規定及「生產事故通報作業說明」(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專區」下載應用),向醫策會通報,逾期未通報者,主管機關將逕予裁罰。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條 項/條文內容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2條第1項
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第4條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件發生時間。
二、事件發生內容。
三、事件發生可能原因。
四、事件發生後之立即處理。
五、預防此類事件再發生之措施或方法。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5條
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
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