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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收費不開收據,是否違法?

    分類:其他 日期:2016-04-13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若收費不開收據,已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同時也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健保署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予以違約記點處分,經三次違約記點後,再違反者即予停約一個月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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