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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GLP-1 RA類注射劑藥品應依藥事法及醫療法相關規定管理及使用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6-09-18

    一、今(115)年地方衛生局稽查醫療院所使用GLP-1 RA類注射劑藥品結果,統計至6月底仍查獲醫療院所31件違規情事,常見違規樣態包含:

    (一)    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無藥商資格販售藥品。

    (二)    違反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藥品儲存於設立地址之外、無進貨單據、開架陳列處方藥、診所未設調劑處所及醫師違規分裝藥品。

    (三)    違反藥事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無藥事人員調劑供應藥品。

    (四)    違反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無處方販售處方藥。

    (五)    違反藥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未經藥師調劑供應。

    (六)    違反藥師法第18條規定:處方箋未簽名蓋章。

    二、請各機構強化內部管理及人員教育訓練,避免發生無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未經藥師調劑供應藥品、違規廣告或其他違規之情事,該署亦持續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加強查核。

    附件檔案:FDA藥字第11514076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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