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21-07-13
主旨:檢送貴藥局110年第1季(1-3月)慢性病連續方箋調劑案件同個案於同日申報2至3件之明細(附件),如屬依規定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之案件,請依說明段正確申報,並於文到後加強自主管理改善,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藥局110年1月至3月醫療費用申報資料辦理。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5條,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表申報特定治療項目代號)
(一) 預定出國(H8)或返回離島地區(HA)。
(二) 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HB)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HC)。
(三) 罕見疾病病人(HD)。
(四) 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HI)。
三、上開一次領取2個月或3個月總用藥量案件之申報方式如下:
(一) 案件:合併1筆申報。
(二) 給藥日份:一次領取總用藥日份。
(三) 藥費:藥費點數乘以調劑2次或3次之加總。
(四) 藥事服務費:藥事服務費支付單價乘以調劑2次或3次之加總。
四、本署將持續追蹤旨揭案件申報情形,如有發現依規定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之案件而未合併申報者,本署得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9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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