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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指揮中心因應112/5/1起防疫降階,同步調整「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及相關措施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3-05-02

    一、鑑於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國內疫情持續穩定且處於低點,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本年5月1日起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為使疫情防治常態化,回歸藥物常規管理模式,同步調整旨揭領用方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藥物存放點管理:全國存放點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人口比例、地理區域、醫療資源、藥物使用及民眾就醫需求等進行規劃及配置,並應與轄內醫事機構簽訂合約後放置藥物。相關說明如下:
     
    1、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參酌「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書」,並視轄區合約機構合約效期,賡續與轄內醫事機構辦理簽約事宜,合約期間以1年1約為原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可視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2、倘現有合約機構於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後,無意願賡續進行簽約,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點驗回收該機構現有存放藥物,如有藥物毀損、短缺、遺失或未依規定使用情形,請依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賠償處理程序」辦理。
     
    3、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於地方政府全球資訊網即時公布合約機構服務資訊,包括機構名稱、醫事機構代碼、服務地址、服務電話及提供藥物種類等,以利民眾查詢。
     
    (二)藥物領用管理:停止適用醫院得調劑釋出處方及醫師得親自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規定,回歸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及藥事法等法規辦理。相關說明如下:
     
    1、停止適用去(111)年5月11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15號函,有關醫院提供民眾持他院釋出Paxlovid處方箋領取藥物,不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5條「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之限制。
     
    2、停止適用去年6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48號函,有關醫療機構(含診所及衛生所)如無藥事人員,得由醫師依藥事法第102條規定親自調劑交付該院所開立之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
     
    二、配合前揭措施調整,併同調整相關文件,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 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項 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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