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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疫情指揮中心自112/3/20(含)起調整有關配合檢疫與防疫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民眾之通訊診療方式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3-03-22
轉知疫情指揮中心自112/3/20(含)起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之政策,併調整有關配合檢疫與防疫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民眾之通訊診療方式
(一)配合旨揭政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22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66號函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得報經各縣市衛生局備查並副知健保署,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並得不受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特殊情形及第3條第2項不得開給方劑之限制,且不限於複診病人。」之規定,自本年3月20日(含)起不再適用;醫療機構如欲實施通訊診療,回歸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二)另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需即時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情形,視為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之急迫情形,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附件檔案:指揮中心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