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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指揮中心函知有關COVID-19確定病例居家照護個案管理陳情案件之審查事宜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2-08-26
一、疫情指揮中心於本(111)年8月1日以肺中指字第1113800335號函, 請地方政府及所轄醫療機構配合辦理旨揭陳情案件處置流程,並重申個案管理費用之給付條件,及說明派案後應確實執行照護項目始能申報費用。
二、疫情指揮中心經綜整目前接獲之陳情案件內容及部分地方政府初步回復之查證與抽查結果,訂定「COVID-19確定病例居家照護個案管理案件之抽查結果審查紀錄表(下稱審查紀錄表)」(附件1),提供地方政府審查個案管理陳情案件查證資料或抽查結果及輔導醫療機構參考。
(一)佐證資料應包含案件之評估紀錄、照護紀錄、個案管理費用申報醫令項目資料。
(二)審查結果不符合之情形如下:
1、抽查案件未符合衛生局派案機制。
2、初次評估之抽查案件中,院所未留有初次評估紀錄,或紀錄內容未包括風險評估結果(「一般確診個案」或「高風險確診個案」)或評估內容(如:年齡、癌症、 懷孕等「可能增加感染及疾病嚴重風險」因子)。
3、遠距照護諮詢之抽查案件中,院所未留有遠距照護諮詢紀錄,或紀錄內容未包括確診者當時的健康狀況。
4、抽查案件未符合下列執行頻率者:
(1)一般確診個案於「初次評估」當日之後的居家照護期間,照護次數不得少於1次。
(2)高風險確診案件就醫日期為本年5月19日以前的案件為每日照護、就醫日期為本年5月19日(含)以後的案件為至少每2天1次執行照護,或依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規定辦理。
(3)口服抗病毒藥物用藥後追蹤評估為每日辦理。
5、前揭審查結果查有不符合項目,或查有其他不符合給付條件事項、建議改善事項等,請於「審查意見」敘明。
(三)審查案件資訊請逐案填入抽查案件列表,確認審查案件之個案管理費用、申報醫令項目與調查內容相符,且執行日期符合居家隔離期間。
三、請地方政府依審查紀錄表檢視佐證資料完整性並完成審查後,按肺中指字第1113800335號函之陳情案件處置流程,將填報完成之審查紀錄表、「民眾檢舉案件查證回復表」(附件2)、併同相關佐證資料,函復予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 管署)、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及醫事司。
四、審查有不符合項目之案件,將由疾管署函知健保署不予給付,並提供主管機關依業務權管及相關法規參辦;如有輔導改善建議,請地方政府督導被申訴醫療機構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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