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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醫療機構如認為其所屬醫師有於機構外實施通訊診療之必要,應報經機構所在地衛生局同意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2-04-2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醫療機構如認為其所屬醫師有於機構外實施通訊診療之必要,應報經機構所在地衛生局同意
一、按111年4月22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1113800166號函略以,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全國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得報經各縣市衛生局備查並副知健保署,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
二、前開實施通訊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之醫療機構,如認為其所屬醫師有於機構外實施通訊診療之必要,應敘明實施人員、地點及通訊方式,報經機構所在地衛生局同意,並副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始不受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7條第3款「通訊診療過程,醫師應於醫療機構內實施」之限制,惟仍須確保病人之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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