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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保署函知有關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之藥品申報相關事宜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2-03-06
一、 依中央健保署111年2月23日健保審字第1100059665號公告函(附件)辦理。
二、 健保特約醫事機構為病人使用某特定藥品經事前審查核准後,因藥物不耐受、不良反應或其他因素等臨床考量而須將同成分高劑量轉換為低劑量之藥品時,倘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則免除轉換劑量時之該次事前審查:
(一) 調整後使用之支(顆)數應小於或等於原核准尚未使用之支(顆)數。
(二) 調整後使用之健保藥費應小於或等於原核准尚未使用之健保藥費,然若罕見疾病用藥則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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