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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保署公布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訂「於5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0-08-24
中央健保署公布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訂「於5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
請會員於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機構設立許可或籌備開業階段時先行查詢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9年8月20日起將於該署全球資訊網公布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訂「於5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請會員於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機構設立許可或籌備開業階段時先行查詢。
說明:
一、按特管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址之機構最近五年內,受停約或終止特約二次以上」,於五年內不予特約,其立法旨意係基於維護健保資源及保障民眾醫療權益,明定對於同址多次違約之醫事服務機構於5年內不予特約之管控期。
二、該署自109年8月20日起,將公布旨揭資訊(地控地址及5年不予特約期間)於該署「全球資訊網/健保服務/健保醫療服務/違規醫事機構資訊」項下,請會員於申請機構設立許可或籌備開業階段時先行查詢欲開業地址是否已受5年不予特約之管控,避免於該地址開業卻無法申請健保特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該署109年8月19日健保查字第1090044450號公告全民健保於5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及起訖時間(如附件)。
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