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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0-08-03
參考原則前經該部108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81671409號函頒在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酌修第2點、第3點文字。(二)刪除第4點第5款「合作之醫事機構合約」。(三)增修第5點「實施計畫之實施對象應年滿18 歲且排除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患者」及第7點第5款「非醫療機構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應與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規定。
附件1: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
附件2:「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修正對照表
本次修正重點
1. 增修第5點「實施計畫之實施對象應年滿18 歲且排除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患者。」
2. 移列原第4點第5款「合作之醫事機構合約」至第7點第5款「非醫療機構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應與醫療機構訂定轉介合作計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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