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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疫所需,運用健保署提供之特定地區旅遊及接觸史查詢作業功能,應符合防疫目的內使用,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
分類:新聞中心 日期:2020-03-19
中央健康保險署函知各單位為因應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所需,運用該署提供之特定地區旅遊及接觸史查詢作業功能,應符合防疫目的內使用,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說明如下:
一、 因應國際疫情日漸嚴峻,該署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一項第2至4款,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整體防疫工作,已陸續開放健保特約醫事機構等單位運用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需插健保卡)、「特定地區旅遊及接觸史查詢作業」(輸入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中華民國入出境許可證號或護照號碼查詢)、批次下載及web service等功能,查詢旅遊及接觸史,以供防疫參考,期透過各單位共同形成防護網,強化疫情防堵之效。
二、 惟使用者端的管理,需由使用單位就近管理,請各單位使用上開特定地區旅遊及接觸史查詢作業時,應符合防疫目的內使用,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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