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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罕見疾病用藥給付於罕見疾病患者之作業事宜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19-08-06
說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3條第2項,業已明定罕見疾病藥物(以下稱罕藥)之定義;另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2條第1項第4款亦規定若不符合適應症,該藥品健保不予給付,惟特殊病例得以個案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後給付。」基於上述法源依據,原則上未取得罕見疾病審查認定之病人使用主要適應症用於預防、診斷、治療罕見疾病者之罕藥,健保應不予給付,惟可受理特殊病例用藥給付之專案申請,並經核准後給付。
三、為落實珍貴的罕藥健保資源,運用於國民健康署認定之罕見疾病患者,自108年9月1日起需經國民健康署認定罕見疾病個案,始得申報罕藥。惟108年9月1日前使用罕藥並已向國民健康署申請認定罕病者,若仍在認定罕病審查中,可持續用藥至認定非罕病為止。若實非罕病病患,因病患病情需要,可依前揭規定,向健保署提出特殊病例用藥給付之專案申請,並經核准後給付,以保障病患用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