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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識替代役男免部分負擔補助期限,避免事後不符被核減
分類:費用申報 日期:2017-07-27
請問診所收到健保署來函核減-內政部役政署核定不符「替代役男免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支付追扣案,核減原因為就醫日期在醫療有效日之後(研發替代役),該如何避免?
請掛號人員查證時務必特別注意,兩者醫療補助期限辨識方式不同,請參閱下述第4點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服務機構協助辦理事項
1. 役男持「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或「研發替代役役男身分證」赴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門診(含急診)及住院醫療費用,請勿向役男直接收取,由本署預撥補助費用予中央健康保險局協助轉支付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2. 役男門診或急診掛號費用,依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規定,向役男直接收取,並開立收據。
3. 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報本補助適用對象之門診(含急診)及住診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代號請填「906」。
4. 一般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有效期限以註記之限用日期為準;研發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有效期限以註記之醫療費用補助期限為準。核對役男身分證時,請特別注意予以區分。

相關檔案下載:補助替代役役男全民健保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作業須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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