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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掛號費是否有明確規定?

    分類:其他 日期:2016-10-21

    掛號費並不屬醫療法第21條所稱之醫療費用,係屬醫療機構行政管理費用,宜由醫療機構按其行政成本,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收取(門診0-150元、急診0-300元),若超過該參考範圍,應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掛號費不屬本保險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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